全中国人在年初的荧幕上目睹了2012年第一起重金属污染事件。该事件镉泄漏量约为20吨,波及河段近300公里。而这只是我国重金属污染问题一个缩影而已。据环保部门的数据,2010年我国发生的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为14起,2011年为18起。尽管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但重金属污染仍一波接着一波。而防治重金属污染不仅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更是我国当前经济增长方式转型需面临的一大挑战。我们成立调查小组赴渝浙沪三地调研,意在探究重金属污染愈演愈烈的缘由并对症下药,探寻能长期并从根本上对其进行防治的策略。
(二)调查方案的确定
为确定调查方案,调查小组分析了2010年和2011年全国发生的32件重金属污染事件,根据其特征及相关数据,提出假设并确定一份客观的调查方案。根据分析我们发现四个特征:1.主要污染事件——血铅;2.农村成为污染重灾区;3.污染多在事后发现;4.污染与工业排放关系密切。
综上所述,通过对近两年全国32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分析,调查小组将调查重点放在中国东部和西部农村地区的铅污染上。
首先,我们运用访谈法向广大群众、村干部、法官、企业及环保部门了解重金属污染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就怎样更好地防治重金属污染征求其意见。
其次,我们根据访谈法所得信息制定问卷,通过问卷了解群众对重金属污染的认知,环境保护的意识,对环保工作的意见及维权态度;
最后,我们参考国外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符合实际且有效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之路!
(三)问卷数据及分析
(1)对重金属中毒症状的识别
根据问卷统计,铅中毒的最低为0最高为6分,此题平均分3.06。根据数据多数人不能全部识别铅中毒症状,所以很多铅中毒事件中一个村子里发现患者后,其他村民才会集体去体检。
Levene检验中,由于0.044<0.05,可认为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上各组方差有显著性差异,所以本例考虑方差不齐时的检验。在方差不齐时,检验的双侧显著性大于0.10,认为在0.10的水平下农村和城市对重金属中毒症状的识别没有显著性差异。
(2)对重金属危害认知
重金属危害识别分数最低为0分,最高为6分,平均分为2.86分,完全没有认识到危害的公众最少,占0.878,但完全认识到危害也只占12.92。这就解释了案例和访谈中村民和村干部对周围水源污染的重视和举报上访的意识。同时,也证明出现众多铅污染事件的原因并不仅仅是人们没有意识到铅污染的危害。
从F统计量的sig值0.003<0.05,否认了方差相等的假设,所以应参考第二行的t值检验结果。第二行的t值检验的sig值0.8160.10,认为在0.10的显著性水平下农村和城市对重金属危害的识别没有显著性差异。
(3)重金属排放信息获取难易程度
为了解目前信息公布渠道下公众对重金属排放信息获取难易程度,调查者在问卷中询问被调查者是否知道如何查询2010年全国铅排放数据。结果显示不知道的占57.93,18.08的人不关心,只有23.99的人知道如何查询铅排放量。虽然环保局在网站上公布了每年工业废水中铅排放量,但是按照目前的公开方式,人们很难获取到相关的信息。因此宣传、教育方式有待改进。
(4)环保信息获取渠道
调查者对来自城市和农村的被调查者获取重金属污染信息的渠道做了统计,统计结果从整体来看,被调查者从电视广播获取信息的人最多,其次是网络。
农村和城市在信息获取渠道上有明显差异:49.5城市居民曾通过网络获取过有关重金属污染的信息,而只有36.4农村居民从网络获取过相关信息,环保信息很多通过网络发放,来自农村的居民因缺少上网的条件,很难获取信息。
33.8的城市居民从学校获取过重金属污染信息,相比农村的只有27.3。22.2的城市居民从报纸杂志获取过重金属污染信息,相比农村为15.4。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农村村民总体受教育水平较低。所以为了使更多的人获取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在公布信息时可以考虑公布渠道因人而异。
(5)重金属污染维权法律认识
为了解被调查者对环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认识,我们在问卷中假设了一个案例。57.82以为原告需要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人们把环境诉讼中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的要求想得过高,不利于受害者积极通过诉讼来维权。虽然环境侵权的被害者通过诉讼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时,可以寻求律师等代理人的帮助。但根据另一份调查,在环境诉讼中46.7的原告不会聘请律师,因此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认识不足将使原告维权产生障碍。同时多数人认为原告需要承担三个要件的全部举证责任会使得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当赋予举证责任认识正确的值为1,错误为2时,这题来自农村的被调查者均分1.73,而城市为1.81,且从F统计量的sig值小于0.05,否认方差相等的假设,所以应参考第二行的t值检验结果。方差不相等时sig为0.001<0.05,农村和城市有显著差异,且农村的被调查者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认识正确率较高。这可能是城市居民把原告的举证责任想得过于复杂,将降低他们诉讼维权的积极性。
(6)公众对自身权利的认识
调查者假设了一种情形以测试被调查者对自身权利的认知程度。结果显示有38.5的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检举和控告工厂污染的权利。
这题的正确率为39,其中城市均分为37,农村为45。Levene检验中,由于统计量的sig值为0.00,可认为各组方差有显著性差异。在方差不齐时,检验的双侧显著性0.03<0.05,认为在0.05的水平下农村和城市对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的认识上有显著性差异,城市的被调查者于农村相比更多地认识到了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34.9的农村被调查者认为只有自己身体有了损害才能检举工厂排污的事实,另有9.2的农村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完全没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这与许多铅污染事件中村民生病后才采取维权行动的规律相吻合。
(7)事前对污染工厂的反应
当被问到居住区建造有铅污染的工厂,是否会在建成之前提出反对意见时,50的人由于各种原因选择不会。在这一点上农村和城市没有显著性差异。
在选择不会提出反对意见的被调查者中,原因为自己不可能提前知道周边建厂计划的最多,其次是认为自己的反对意见不会起作用。由此可见,多数人因为沟通渠道不通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
(8)首次维权方式
44.5的被调查者首选去环保部门反映作为首次维权方式,18.7的人首选与污染工厂双方协商解决。
城市居民中首选去环保部门反映的占所有城市被调查者的47.8,而农村居民的相应比例为36.8。首选向村干部或者居委会干部反映的农村居民则占所有农村被调查者的15.0,而城市相应数据为9。另外选择不处理或搬离的农村居民有9.5,远大于城市的2.0。
可见,被调查者维权时都较为信任环保部门。且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更加依赖基层干部。结合之前调查数据——近两成的被调查者在第一次维权失败后不再维权,环保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处理结果影响重大。
从事不同职业的被调查者在第一次维权方式的选择上也有不同,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和无业人员相比其他职业的被调查者更乐于通过基层干部维权。这三类人受重金属污染后选择的维权方式较为狭窄,故为这些受害者拓宽维权渠道对农村重金属污染防治至关重要。
(9)收益影响
当被调查者被问到如果自己或家属能从有重金属污染的工厂获益时,他们是否考虑维权时会更慎重,来自农村和城市的答案有显著差异。52的农村被调查者只有确保维权不影响自己或家属的收入时才会维权。而53.7城市人认为这种利益不影响他们的维权决定。原因是农村的工厂往往是当地经济支柱,对村民的收入影响较大,而城市的工厂较多,工人选择余地大。
此外,当控制户籍变量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sig值为0.00,因此认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对此题答案选择也有显著性影响。当赋予只有确保维权不影响自己或家属收入才会维权的值为1,不会影响维权决定的值为2时,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收益和参与度影响的相关系数为0.139,成正相关,即家庭人均月收入越高时,人们在维权时顾虑越小。
(10)共同维权与参与度关系
当被问到遭受同一工厂重金属污染的受害者提出维权是否会影响自身维权决定时,选择“我会立即和受害者联系一起维权”的被调查者最多,占46.8。人们倾向于和其他受害者一起维权,因为现实中受害者往往没有独自承担证明污染事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能力,他们对单独维权的效果没有信心,倾向于和他人共同维权以向污染企业施压,获得社会和政府更高的重视。我们认为要充分调动受害者单独维权的积极性就必须消除这个法律障碍,而在环境诉讼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是较为可行的方法。
(11)公众对环保与经济的权衡以及对环保局态度
针对一些重金属污染事件中,环保部门对一些经济支柱企业执法力度不够的现象,调查人员假设了相似情形以调查公众的态度:假设环保部门曾经要求某工厂整改,但该工厂认为自己对当地经济贡献大而不执行,对此环保部门无能力为,您有何看法?
调查显示只有17.71的城市被调查者和18.2的农村被调查者支持这种不处罚、不整改的决定,但支持整改的被调查者在对环保部门的态度上出现了分歧,34.51的城市被调查者认为这种处理结果不能怪环保部门,47.79的则认为这是环保部门的失职;农村被调查者则相反,同情环保部门的占比例更大,约43.93,而认为环保部门失职的只占37.87。
村民对环境执法不力的宽容是污染事件多发生于农村的一个原因,而另一原因则是农村发展较城市慢,工厂引进难,引进后更易受到当地的特殊照顾。上述数据说明我们既要增加环境部门的执法力度,也要健全监督体系,以社会监督弥补当前环境执法的缺口。
(12)环境保护防治管理方式
关于重金属防治的管理方式,59.74的被调查者愿意通过基层组织或自己组成的团队直接参与管理,40.26的不愿意直接参加管理,而是愿意对主管机关和工厂进行监督。
(13)公众对标准的态度
发生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重金属污染事件中,个别企业重金属排放数据都处于合法范围,甚至成为了行业楷模。但多年以后周围居民群体性地出现了血铅超标。对于这一情况,占46.76的城市被调查者和38.0的农村被调查者认为污染物排放限制标准太低,应该提高标准。认为现有标准符合中国现实的城市居民占28.69,农村占27.14。差距最大的是在认为工厂一定有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的人数上,农村占34.86,远大于城市的24.55。
农村被调查者比起城市被调查者更相信现有规定,认为有了规定再出现问题应该就是有人没有守法,而城市居民更易认为是标准出了问题。总体来说,公众对于这种现象多持否定态度,所以制度设计时应科学制定标准,严格预防,尽可能消除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
(四)案例与问卷数据原因分析总结
1.污染企业缺乏对利益相关者的综合考量
根据调查,造成污染的各个工厂、企业和当前大多数企业一样仍抱持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缺乏对利益相关者的综合考量。